根據公民投票法第41條,以強暴、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,妨害或強迫他人進行提案、連署或投票,將會面臨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。未遂犯亦罰之。所以,如果有人威脅不得進行連署,在當場可以要求警察加以排除,事後,可檢具證據向警察或檢調機關進行告發,並要求警方填寫報案三聯單,避免警方吃案或不處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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